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