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