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