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三十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三十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与所链接的商品、服务不符的内容进行直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