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页面近似的设计,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破坏、妨碍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正常运行,或者对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恶意实施不兼容或者在接入、运行方面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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