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同时提供不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的拒绝方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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