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申请进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提供虚假、变造、伪造的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