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第十二条规定,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对标记为自营的商品、服务未公示实际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真实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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