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二十二条 海关、税务、金融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支付结算及其他进出口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