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二十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投诉举报电话有人接听和网络投诉举报有人回复,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鼓励行业组织依法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
鼓励行业组织依法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