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十九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十九条 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进行评价的,应当客观公正。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评价内容不是针对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或者是为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宣传和推销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删除或者屏蔽相应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中有泄露第三方个人信息、侮辱、诽谤、淫秽色情、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删除或者屏蔽相应评价内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前两款规定删除或者屏蔽相应评价内容的,应当依法保存相关数据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维护客观公正信用评价的审查机制,对消费者虚假评价或者利用差评等索取不当利益的,可以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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