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十八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直播内容予以审核,并对直播内容与所链接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符予以核验。直播间运营者未经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意修改其提供的直播内容的,应当对修改的部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直播营销人员未经直播间运营者或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意修改其提供的直播内容的,应当对修改的部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与所链接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的内容不得进行直播。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履行和承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和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