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十六条 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履行前款规定的公开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网约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签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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