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十五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电子商务相关经营活动中不得单独或者会同他人,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一定影响的页面近似的设计(包括内容布局、颜色搭配、文字内容、图案运用及组合等),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
通过恶意拦截、过滤、覆盖内容或者屏蔽链接等方式,破坏、妨碍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
(三)对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实施不兼容,或者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对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提供的同种类型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接入、运行方面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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