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十四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不合理差别待遇:
(一)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的;
(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优惠活动的;
(三)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规则实施随机性交易的;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交易条件相同,是指消费者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交易环节、交易方式、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