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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