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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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
第三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
第四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并将宣...
第五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禁毒法律、...
第六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第七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设立禁毒工作站或者确定禁毒联络员,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禁毒宣传教...
第八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禁毒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组织志愿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
第九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奖励措施;对举报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
第十一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
第十二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及旅店、棋牌室、会所、俱乐部、桑拿房、美容美发室、足浴店等其他经营服务场...
第十三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教育列为学校教育的内容,并加强对相关师资力量的培训。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家庭禁毒宣传教育,增强...
第十五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制定和实施禁毒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院以及从事互联网、有线电视、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七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农业、...
第十八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八条 公安、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关、民航等有...
第十九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
第二十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因转产、停产或者生产急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受...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一条 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在边防口岸、交通要道、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以及物流集散地等场所,对...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应当当场逐件验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四条 报关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量,如实记录客户业务和办理人员姓名等信息,并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并报告涉毒可疑情况。
娱乐...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六条 公安、工商、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涉毒广告、非法传授制毒方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其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吸毒成瘾的认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
第三十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戒毒医疗机构或者确定一家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戒毒医疗机构...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戒毒人员的家...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省有关规定,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查获违法行为的县(市、区)、市公安机关作出...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并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七条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二日内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八条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九条 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禁毒工作站或者禁毒联络员,应当加强与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工作单位...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未取得备案证明的企业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或者未取得备案证明受让(受赠、借入)...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或者...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报关单位未如实记录客户业务和办理人员姓名等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的,由...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
第五十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传授制毒方法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