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九条 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有关规定。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生活服务、康复治疗、职业培训、习艺劳动等基本功能,建立健全戒毒康复管理制度,严禁毒品流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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