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禁毒工作站或者禁毒联络员,应当加强与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工作单位、学校的联系,定期了解吸毒人员的生活、思想状况和社会交往情况,帮助、教育其远离毒品,防止其再次吸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