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诊疗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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