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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