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传授制毒方法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播媒体发现涉毒广告或者涉毒销售信息,未按照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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