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报关单位未如实记录客户业务和办理人员姓名等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的,由海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