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未取得备案证明的企业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或者未取得备案证明受让(受赠、借入)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