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