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并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