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查获违法行为的县(市、区)、市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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