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查获违法行为的县(市、区)、市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