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省有关规定,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招聘;其培训、具体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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