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戒毒人员的家属和戒毒人员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指定的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帮助戒毒人员戒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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