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保证维持治疗的连续性、稳定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