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市公安机关报告自愿戒毒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戒毒期限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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