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吸毒成瘾的认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