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吸毒成瘾的认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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