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六条 公安、工商、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涉毒广告、非法传授制毒方法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广告,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信息,不得传授制毒方法。有关传播媒体发现涉毒广告或者涉毒销售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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