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制定和实施禁毒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禁毒教育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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