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院以及从事互联网、有线电视、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禁毒节目等,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