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八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八条 公安、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关、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毒人员等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提高禁毒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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