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家庭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禁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