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禁毒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组织志愿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省、市、县(市、区)可以依法设立禁毒协会,依照章程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