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设立禁毒工作站或者确定禁毒联络员,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