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戒毒医疗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通信、邮政、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毒品犯罪。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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