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本地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
(三)检查、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编制禁毒工作年度计划和完成本系统年度禁毒工作任务情况,以及下级政府落实省有关规定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的毒品问题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
(五)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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