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在边防口岸、交通要道、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以及物流集散地等场所,对过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查缉工作机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毒品查缉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工作。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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