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应当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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