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及有关站(场)应当对旅客开展禁毒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