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 第二十二条 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且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逐步实行免费强制检定,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免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范围,由省计量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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