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十条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十条 城镇违法建筑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