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