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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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第二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单位...
第三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道路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并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轨道、水路、航空和...
第四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社会化、...
第五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
第六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鼓励成立道...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七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结合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和普遍服务、方便群众...
第八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 第八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班车客运线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提供的服务质量应当符合承...
第九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 第九条 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按照约定...
第十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许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后,应当对经营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配...
第十一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 第十一条 车辆因客观原因无法行驶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不得...
第十二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车客运...
第十三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
第十四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 第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
第十五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 第十五条 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行驶的公共汽车可以设立站立乘员席。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三级以上公路的路...
第十六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车况、高峰期乘客待车时间、乘客拥挤度、到站准时率等因素...
第十七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其他公平...
第十八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不得超过八年,根据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可以予以奖励延长,但奖励延...
第十九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九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建立考核结果与单车营运期限...
第二十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条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防劫装置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从业资格注册...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五条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员工化经营模式,依法与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鼓励建设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为出租汽...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节 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建立物流发展资金,支持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共享...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节 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采用集装箱车辆、封闭厢式车辆和重型车辆以及甩挂运输方式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对...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节 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 鼓励发展货物配送和快递服务等货物运输,保障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需要。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
第三十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节 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危...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节 共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班车客运,其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节 共同规定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还应当随车携带客运标志牌。
任...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节 共同规定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综合性能技术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节 共同规定 第三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安全、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节 共同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货主不得在托运普...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节 共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应急运力储备和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提高道...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节 共同规定 第三十七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节 共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客运出租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三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和时间,公平...
第四十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安全标识,执行...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四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包括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场)、集装箱中...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四十二条 货运配载、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承运...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四十三条 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四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批准交通运输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四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其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按照规定建...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四十九条 从事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十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五十条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五十一条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五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其场地、设施设备、教学人员配备等应当符合...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 第五十六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 第五十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租赁车辆的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 第五十八条 在车辆租赁期间,因承租人、驾驶人员过错发生交通违法、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经营者应...
第六十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
第六十一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监督...
第六十二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六十三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扣...
第六十四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和举报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确保举报投诉电话有人负责接听;对当事人的举...
第六十五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和信用考核制度,提高和促进道路运输业的服...
第六十六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集、统计、公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等相关信息,建立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为公众...
第六十七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做好雾霾...
第六十八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营运车辆违法行为处理以及交通事故处置联动机制。
营运车辆驾驶人员...
第六十九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和安全情况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道路运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第七十二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第七十三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第七十四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综合性能技术标准的车辆、...
第七十五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
第七十六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七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
第七十八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本条例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
第七十九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