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条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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