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九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九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建立考核结果与单车营运期限延长等奖惩措施挂钩机制。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包含乘客满意度测评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